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上訴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