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訴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太頂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8日年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