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甲○○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上訴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延長貳月,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乙○○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於94年3月21日、94年5月21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
7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於民國94年3月27日、94年5月27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7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應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應自民國94年7月27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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