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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