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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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8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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