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復自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丙○○涉及提供資金、技術予共犯乙○○(另案審理中),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