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9,000元,尚欠1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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