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於民國94年2月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則自民國94年2月2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2月11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11日至13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及例假日,其上訴屆滿日應延至2月14日,(被告無在途期間)。乃被告延至94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