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23、224號上訴人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靜榆 律師
洪嘉吟 律師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偉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3號、第224號給付票款事件合併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2時50分於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3、224號給付票款事件,均為被上訴人主張持有第三人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所交付,由上訴人簽發之支票,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牽連,爰依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2時50分於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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