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99年10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17樓之7,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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