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47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緝字第478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