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10.21│98.03.16│├───────┼─────────┼─────────┤│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8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424號│字第116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98年度審訴字第61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98.03.19│98.10.30│││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99年度上訴字第157││確定││號│號(未經事實審)││判決├───┼─────────┼─────────┤││判決確│98.04.13│99.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82號│第1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