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 梁芷瑜梁惠珍 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96
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8年1月至99年3月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02至142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元、第25期至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2萬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6
5萬6,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28.6
6%。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65萬6,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219、220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每月平均應領薪資約為4萬3,773元(加計獎金、加
班費),扣除每月清償金額9,000元及每月勞健保費用3,05
5元後,剩餘3萬1,718元。㈢查債務人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外,尚須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
,其中債務人之子 陳志謙 乃債務人與其前夫 陳雲雯 所生,惟陳雲雯於98年4月犯案遭通緝,債務人復於99年6月15日自承陳雲雯目前被關在土城看守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查補逃犯網路公告、本院消債事件筆錄(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969號卷第104頁、本院卷第218頁),在卷足稽,是債務人需獨力扶養陳志謙。另債務人與現任配偶育有兩名分別為
1歲及2歲之女兒,其因無力支出褓母費,只得由配偶在家看照,因而壓縮其配偶開計程車時間,致其配偶每月僅得有計程車收入約1萬元,無法期待其配偶負擔較高之扶養費。
又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已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以之作為衡量債務人每人每月最少應支出生活費用之標準,並無不當。至於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從而債務人陳報其個人生活費用加計陳志謙之扶養費及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幼女之費用共計3萬1,718元,與最低生活支出尚無不合。
㈣另還款成數非為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可行之唯一
標準,倘其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則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非具有價值之判斷。綜上,債務人以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金額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亦同意於陳志謙成年後每月增加1萬1,000元之還款金額,實已為更生方案進最大之努力而屬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第1至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25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2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577萬7,346元(依本院98年11月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165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28.66﹪││6.清償金額(1)21萬6,000元清償比例(1):3.74﹪││7.清償金額(2)144萬元清償比例(2):24.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7014│15580│││股份有限公司││││├──┼────────┼─────┼──────────┼───────────┤│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88916│139│308│││有限公司││││├──┼────────┼─────┼──────────┼───────────┤│3│日盛商業銀行股份│30372│47│106│││有限公司││││├──┼────────┼─────┼──────────┼───────────┤│4│名豐資產管理股份│131012│204│454│││有限公司││││├──┼────────┼─────┼──────────┼───────────┤│5│ 安世明 │325497│506│1128│├──┼────────┼─────┼──────────┼───────────┤│6│ 陳春生 │700000│1090│2424│├──┼────────┼─────┼──────────┼───────────┤││合計│0000000│9000│2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24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7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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