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94號
原   告  莊有信
被   告  謝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段○○○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且依原告主張之
原因事實觀之,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宜蘭縣,有起訴狀及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在卷可查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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