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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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
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