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張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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