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淑娟 、 鐘崇泰 、鐘珮心、 鐘孟浩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3,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5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