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
卓承廣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九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異議」方式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不合程式,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六月十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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