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珀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珀維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1288-VJ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