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259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一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友日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卡友日報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雖以 藍丕澤 為被告卡友日報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惟藍丕澤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
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應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