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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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連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
捌佰伍拾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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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 │ 請求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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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 │ 286,4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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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卡 │ 211,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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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卡 │ 142,3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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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信貸 │ 58,4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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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698,8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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