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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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連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
捌佰伍拾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新臺幣)│
├────────┼───────────┤
│  信用卡   │  286,418元    │
├────────┼───────────┤
│  現金卡   │  211,613元    │
├────────┼───────────┤
│  現金卡   │  142,341元    │
├────────┼───────────┤
│ 小額信貸  │   58,481元    │
├────────┼───────────┤
│  合計   │  698,85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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