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344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