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其目前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為節省國家資源開銷及免去借提造成身體、精神上過度負荷,請准移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等語,經核既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