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8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