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即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97,406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