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建築標示中基地座落關於「霧社」之記載,應更正為「霧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