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璀璨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所經營之風城購物中心設櫃(15925號),銷售各類飾品,被告應於每月營業額結算後支付原告應得之貨款,但被告因財務困難不能按時給付貨款,至民國94年8月14日止,被告業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之貨款,被告遂於94年8月15日發出債權憑證,承諾清償,但自簽發債權憑證日起迄今仍未償還,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1月16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且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行集中審理程序,經整理爭點如下:(一)原告是否在被告處設專櫃,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六十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未清償?(二)被告是否因此簽發債權憑證給原告?但仍未償還?上開整理之爭點經送兩造後,原告業已確認,並無其他爭點,而被告未到庭表示意見,本院即應就上開整理之爭點為論述。
五、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專櫃對帳單、債權憑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74號假扣押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10月2日函各一份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可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