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及所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等竊盜罪,並均已裁定減刑,且皆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正本、減刑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