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已於九十年八月三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