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貴金
被   告  余祝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祝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書狀所示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29,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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