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貴金
被 告 余祝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祝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書狀所示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29,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