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增榮 間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2,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