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02號
原 告 吳永昌
被 告 王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2日上午11時0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駱青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02號
原 告 吳永昌
被 告 王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2日上午11時0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