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986號
原 告 盧怡芳
被 告 吳昆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訴之聲明
狀所示(如附件一、二)。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交
簡上字第201號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調解筆錄影本乙件在
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互核無訛。
三、原告就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
不合法。原告得逕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酌定之調解條款聲請
法院強制執行,不得再行起訴、追加或擴張,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