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131號聲請人二十一世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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