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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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411號原告 黃靈寺 (本名: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炎坤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