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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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發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347、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發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民雄鄉○○村○○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劉文發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98年間即潛逃大陸,迄104年7月17日始回國,目前又居無定所,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4年7月17日裁定羈押迄今。
二、本院審酌被告原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於本院104年
9月25日準備程序業已坦承犯行,相關證據調查亦告一段落,倘命其具保及限制住居,並佐以限制出境、出海,當已無礙本案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斟酌被告犯罪情節、資力、保證金數額是否能使被告日後確實到案及被告先前在大陸地區生活等因素,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其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民雄鄉○○村○○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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