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宗
陳玉玲 陳群 廖福田 廖國証 陳雲鵬 廖富子 陳佐臺 陳明暉 陳鴻瑛 陳鴻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