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 彭黃金柳 追加原告 鄭曾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金松 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及追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419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9800元外,尚有5萬8619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