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陳建芃 送達代收人 賴余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梓旗 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8月11日送達原告及送達代收人 陳報 之處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