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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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麟選任辯護人黃重綱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源麟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張源麟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影響證人之虞,另斟酌被告張源麟於案發後有變更居住處所及於逃避查緝期間尚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舉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自民國103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先後於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20日、
104年5月27日分別裁定自104年2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6月7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7月29日裁定自104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業已調查完畢,並於104年7月28日審理辯論終結,認已無對被告張源麟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4年8月7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於104年10月1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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