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0號債權人 林淑卿 上列債權人林淑卿因與債務人 阮湘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淑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阮湘淩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1)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2)民國104年6月27日,究為何者,請具狀補正釋明之。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