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4號原告 許鴻鳳 上列抗告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8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