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紀威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683號、107年9月21日107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就令監所長官嗣後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已經逾期。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具狀向監所長官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下稱甲案)、107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下稱乙案)提出上訴(聲請狀誤載為刑事抗告狀,然細究書狀內容應係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之意),然上開甲案業於107年6月21日確定,乙案業於107年12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甲、乙案)查核屬實,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