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4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丁○○
乙○○丙○○相對人即再審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再字第4號駁回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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