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該清冊顯有錯誤、不實,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定期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4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雖於97年4月22日補正新的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於本院97年4月22日調查時陳稱略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4項所列生活會新臺幣(下同)6,000元,其中之3,000元係繳納死會會款等語,但聲請人並未將該死會會款之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應認聲請人仍未依規定將所知債權全部列入債權人清冊,而未依法提出債權人清冊,且經定期命其補正後,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