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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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甲○○、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9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1,5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9月6日至125年9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丙○○。嗣債務人丙○○以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9月19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相對人甲○○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債務人自96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74,9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通知相對人甲○○、債務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清償期尚未屆至等語置辯。惟查,據聲請人提出之放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本件債權應按月清償本金,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償付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有放款申請書、約定書在卷可稽,就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新││195│建│00│18│93.41│9分之1│甲○○(持分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