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通知抗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通知已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抗告人二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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