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07)沙法民初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書經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原書狀所提者均為影本)。
二、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07)沙法民初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