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抗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95號抗告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抗告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同院106年度聲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查:㈠抗告人於民國106年9月18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