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0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本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